房子特色 | ●點交情形→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● 1‧拍定後僅點交2990建號建物,惟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,且經查明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時,本分署得不點交。其餘部分均不點交。 2‧不動產現況如下,供投標人參考,其最確切之現況,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。依本分署114年6月27執行筆錄(履勘)記載,移送機關代理人導往至現場,義務人不在場,履勘房屋為連棟住宅大廈1、2樓,後院植栽處雜草叢生,似無人居住之空屋,另由屋外透過窗戶觀視屋,似無家具擺飾及人員居住狀況,目視無增建。履勘房屋得由後門獨立進出,亦可由門卡管制之前門公共設施進出。適鄰居張小姐開啟公共設施,遂搭乘電梯直下地下2樓履勘32、33號停車位,現場33號停車位停放車號BXF-xx18車輛,使用關係不明;另33號車位無車輛停放,兩車位均為平面車位。 3‧另依114年7月14日(本分署收文日)鑑定報告記載,本案標的物位於基隆市信義區福民街160號、162號地下2層,本案經現場勘估,屬於集合式住宅區,位於緩坡上,。此標的並包含幅民街162號部分,此部分係登記為辦公室之地下2層車位,據謄本登記之條件判斷應包含地下車位2個。建物完成日期為111年3月6日。 4‧又依前案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16706號記載略以,本件執行標的為田園ooB3社區,經田園oo銷售中心人員於112年間略稱,建物1樓之前院,由住戶購買合約載明約定由該戶專戶使用,且該區48戶已成立管委會,管理費用為一坪30元,另機車位之配置由管委會自行抽籤決定,然實際使用狀況及管理費仍應以社區管委會現行約定使用為主,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。 5‧另依信義區深美段3026建號建物不動產登記謄本之内容所示:「编號32、33號分管停車位係基於共有之應有部分對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,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,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,應買人應自行查明,停車位拍定後,不點交。 6‧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,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,惟實際情形如何,仍請投標人注意。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,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,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;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,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、確認始為投標,請應買人注意。 7‧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,如拍定後義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,本分署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、拍照、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、限期債務人領回、鑑價、詢價、拍賣等,請應買人注意。 8‧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、差額地價、水電、瓦斯、管理費及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等,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。投標人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,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。 9‧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。最後寄達日、時(非付郵日、時):開標期日前1日止,寄達本分署指定之地址。 《發文字號:宜執義113年房稅執字第00001602號,房屋稅條例等行政執行/可通訊投標》 [他項權利:拍後塗銷] 特別提醒寄達信箱:201913基隆東信路郵局第99號信箱 謄本資料 [謄本]:總坪數78.99坪[主建坪32.67坪,附屬坪3.90坪,停車坪28.97坪(建號:3027),公設坪13.45坪(建號:3027,3026)][RC造/集合住宅] ●前次移轉日:111.5.30,玉山商銀,查封日:112.7.3 ●他項權利:1‧基隆一信,1131萬,設定日:111.6.28 2‧洪OO,300萬,設定日:111.9.23[完工日:111.03.06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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